中共襄樊市委组织部(通知)
襄组通[200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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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组部《关于做好
部分党员交纳“特殊党费”用于支援
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党(工)委组织部,市直各部委办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企事业单位党委、大专院校党委:
根据中央组织部要求,为做好部分党员交纳“特殊党费”用于抗震救灾的工作,现将中央组织部通知(组电明字[2008]2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全市各地、市直各单位党组织要及时将中央组织部通知及本通知精神宣传到每一个基层党组织和每一名基层党员,充分尊重和鼓励广大党员通过党组织表达支援灾区的心愿,接收党员以党费捐款,认真做好“特殊党费”上交工作。
2、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特殊党费”用于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代收后,直接上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户名:中共中央组织部,账号:0200003309089057668,开户行:工行北京长安支行。
3、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下“特殊党费”用于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地方的由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代收后交省委组织部代转;市直机关由市委组织部代收后交省委组织部代转。市委组织部党费账户户名:中共襄樊市委组织部,账号:42001646037050001690,开户行:襄樊市建设银行科技支行。汇款请注明“特殊党费”。
4、所有上交“特殊党费”的党员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由各地、各单位及时报市委组织部组织科。
联系电话:3511681-8144
中共襄樊市委组织部
2008年5月20日
主题词:特殊党费 抗震救灾 转发 通知
中共襄樊市委组织部办公室 2008年5月20日印发
共印80份
关于做好部分党员交纳“特殊党费”
用于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
四川汶川发生特大地震灾害后,全国广大党员心系灾区,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纷纷为受灾地区捐款捐物。近日,一些地方和基层党组织反映,部分党员希望通过交纳大额党费的形式捐款,请中央组织部转交地震灾区,用于抗震救灾。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我部决定,尊重和鼓励党员通过党组织表达支援灾区的心愿,接受党员以党费捐款,作为“特殊党费”转送地震灾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鉴于抗震救灾工作时间极为紧迫,根据党费工作有关规定,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党费用于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地方的可由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代收后直接交中央组织部代转;在京机关单位、中管企业的,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后,通过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组织部交中央组织部,也可由所在单位党委代收后直接交中央组织部代转。
2、交纳用于抗震救灾的“特殊党费”,可通过银行汇至中央组织部党费专用账户,也可直接送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户名:中共中央组织部,账号:0200003309089057668,开户行:工行北京长安支行。同时注明党员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中央组织部收到款项后即向本人出具“中共中央组织部《党费收据》”,交由有关党组织转本人。
3、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下“特殊党费”用于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请各地各部门党委组织部根据实际情况办理。
请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基层党组织,公开发布。
联系电话:010-58586789,58588892
传真电话:010-58586892。
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2008年5月18日
(组电明字[2008]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