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康汉阴汤先生通过网上预选车牌号码的方式,选了一副号码为“G88C88”的车牌。却被当地车管所告知要收8万元“靓号费”,而收费标准竟然是该单位2005年的一份会议纪要。

  随着当前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加深,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强化,也让原本隐藏的社会矛盾逐渐凸显,而在这其中,一些规章制度和法律的冲突矛盾尤为凸显,就像收取“靓号费”一事,车管所利用中国人趋向“吉祥”的心态,对“靓号”采取收费的形式发放,若是自行选择车牌号码,“靓号”采取公开拍卖的形式发放而收取费用倒也符合人们的潜意识,但在随机出现的号码中选中“靓号”,这样的现象不仅是对“公安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这个平台的讽刺,也是对陕西省推行小型机动车号牌号码竞拍制度的讽刺,这种“自打脸”的节奏还真是让人啼笑皆非。

  其实,地方性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的冲突现象时有发生,这是因为很多地方政府和部门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对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考虑是很不到位,往往是打着擦边球甚至越一小步的去考虑,而更多的是考虑到自身工作好不好开展。同时,在面对上级部门或是强势部门的一些和法律存在矛盾的规章制度上,下级单位或弱势部门往往在压力下,会优先执行规章制度,而放弃对部门法律的坚持。甚至有的地方还存在领导一句话的“口谕”型制度。面对这样的情况,制定法律的人和执行法律的人在面对《党章》中“党员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时又会作何感想。

  依法办事,就是要坚持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这说起来容易,但在面对复杂的社会实情时,总是有特殊情况是法律不好掌控的,必须由地方性规章制度建议补充,因此地方政府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必须慎重对待,多采取公开透明的形式向社会征集意见,并进行法律论证。让“依法”成为每一个社会组成部分的“安全带”。确保安全而有约束。

  “理”必须要在“法”中才能真的说服人,加强法治建设,让生活有法可依,才能有效杜绝“违法而有理”。

  襄阳市南漳县 张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