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从县劳动仲裁股了解到,现在员工维权意识不断提高,通过法律维权的员工越来越多,反而一些中小微企业老板未能熟读法律,没有自我保护意识,进而说自己“中招”了。

  去年11月,我县某婚纱店在装修期间,招聘员工进行培训,经婚纱店经理口头约定应聘为该店服务员,约定工资为每月1400元,培训期间按正式员工的70%发放。13天后,该应聘者因个人原因,未能适应岗位,遭到婚纱店解雇,婚纱店只同意发给其300元工资。

  该应聘者不服,多次与婚纱店协调未果,于今年3月来到县劳动仲裁股申请仲裁。她提出,在培训的13天内有两个双休,由于新店开业比较繁忙,双休没有休息,共加班4天,按照劳动合同法,该企业应该支付双倍工资,共计258元;同时按照口头约定,婚纱店应该支付836.81元作为这13天的工资,共计1094.81元。最后经过县劳动仲裁股调解,婚纱店支付给其工资及加班工资共计860元。

  据悉,该应聘者在此之前,曾几次以类似理由向县劳动仲裁股提出仲裁,都是在工作一两个月后,由于种种原因,单位直接将其辞退,也不发放工资,而最终其请求也都部分得到了支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用人单位不仅需要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及加班工资,更需要额外支付一部分钱。

  在此,人社仲裁部门呼吁,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在刚开始招聘员工时,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保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陈长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