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办发〔2011〕64号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隆中人才创新创业团队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隆中人才创新创业团队扶持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2月30日    

 

 

隆中人才创新创业团队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隆中人才支持计划”,大力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引进和培养造就一批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加快“四个襄阳”建设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目标

从2012年起,用10年左右时间,围绕“一个龙头、六大支柱”产业及其它重点领域,每年扶持10个“创新创业团队”,带动培养40名左右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努力培养造就一批创新创业能力卓越、引领作用突出、团队效应显著、科研和产业化成果丰富的创新创业团队和科技领军人才。

第三条 指导思想

坚持以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为目的,以人才团队建设与研发项目并重为取向,以创新创业资源集成、整合为手段,支持团队设立单位加强外部合作,创新合作方式,多出人才,多出成果。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四条 创新创业团队依托研发项目设立,设立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五条 申请设立创新创业团队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拟创新项目应是在某一领域产生较强带动作用的关键性、前沿性技术、工艺和装备;拟创业项目应具有填补我市产业空白、延伸产业链、增强竞争力、壮大产业集群的作用;

(2)具有优秀的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和4名左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核心成员;

(3)具备联合研发或产业化的条件;

(4)能够为创新创业团队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六条 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由设立单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选聘。

第七条 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人选条件: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科学精神,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能力,获得过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励,或主持承担过国家、省级科技项目,或担任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

(3)拥有与团队设立单位核心业务相关的技术专利;

(4)具有较强的指导、培养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的能力和水平;

(5)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具有副高(含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特别优秀者可放宽);

(6)能够全职为创新创业团队设立单位服务;属于外聘的,至少应保证每年在襄阳工作6个月以上。

第八条 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主要职责:

(1)负责受聘单位重大项目、中长期科研发展规划的研究、制定和实施;

(2)根据发展需要,组织带领本创新创业团队开展科研攻关、新产品研发,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水平科研成果;

(3)参与推进企业技术革新、工艺和设备改造;

(4)参与组织实施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

(5)负责创新创业团队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九条 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由设立单位遴选、推荐,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聘任。

第十条 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身体健康,品行端正;

(2)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专业技能;

(3)具有协作精神,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三章 申报及评审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填写《襄阳市创新创业团队申请书》,经市直业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属于申报创新团队的,分别报送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属于创业团队的,分别报送市委人才办、市经信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二份,同时报送Word电子文档)。报送时间为每年1月底或者6月底。

(1)申请单位工商注册复印件或单位成立批复文件、近3年相关业务开展情况及研发机构、研发队伍、研发能力和研发成果等情况;

(2)属于申报创新团队的,应提交拟开展的科研创新项目可行性报告以及研究经费情况;属于申报创业团队的,应提交项目产业化可行性报告;

(3)创新创业团队的带头人和核心成员的工作经历、相关业绩材料、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和其他佐证其水平与能力的材料。

(4)经合法程序确定的创新创业团队激励办法。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分别负责创新团队、创业团队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和技术审查,并会同市委人才办做好专家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襄阳市创新创业团队”初步名单。经社会公示后,提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确定。
第十三条 根据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复意见,申报单位与团队带头人签订聘任协议,团队带头人与团队成员签订工作任务书,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十四条 经费支持。对入选的创新创业团队依据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意见,分别给予30―100万不等的科研资助。资助主要用于科研、科研平台建设、举办高水平学术交流活动、团队成员培训等。

第十五条 项目倾斜。优先支持创新团队积极争取承担国家、省部级科技计划重大专项、重点项目或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国家或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各级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等;优先支持创业团队为重点产业、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提供关键零部件和配套服务。

第十六条 分配激励。鼓励和支持创新创业团队成员以管理、知识、技术、资本等为要素,按照贡献参与企业收益分配。鼓励企业对创新创业团队成员实行股权、期权激励。支持创新创业团队内部建立灵活的分配机制,有条件的可从岗位津贴中划出适当比例,按团队成员的工作业绩和贡献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提供保障。申报评审职称时,转化成果按研究成果同等对待,将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和转化效益列为创新创业团队成员职称评定、职级晋升的重要依据。优先在科研条件、工作环境以及住房、保险、家属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单位按有关规定为创新创业团队成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第十八条 建立创新创业团队人才数据库,做好跟踪培养服务。对入选的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作为市直接掌握联系的高层次人才管理,享受襄阳市“特聘专家”待遇和服务。符合条件的人选在各类专家选拔时予以重点倾斜。

第十九条 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聘期内在设立单位完成的科研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单位所有,同时双方也可以根据相关政策另行约定。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有计划、有针对性的支持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参加与研发项目相关的短期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一条 对于团队设立单位引进并落户在襄阳、属于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且所学专业为团队研发项目所需紧缺急需专业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或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上者,由市财政给予博士研究生(或正高级技术职称者)每人每年2.4万元生活补贴,硕士研究生(或副高级技术职称者)每人每年1.2万元生活补贴。补贴一年一发放,补贴期限最长3年。

第五章 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创新创业团队设立单位应与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共同制定具体的工作规划和人才培养方案,明确总体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签订双向目标责任书。

第二十三条 创新创业团队发生研究方向和产业化项目调整、团队重组、工作调动、职务变动等重要事项时,所在单位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经信委。

第二十四条 创新创业团队设立单位要加强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将有关情况作为表彰奖励和进入下一轮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选聘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由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经信委负责创新创业团队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组织专家检查,对检查不合格者,取消襄阳市创新创业团队称号,追回政府扶持经费。对优秀创新创业团队及带头人,颁发荣誉证书并予以奖励;对在创新创业团队建设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

第二十六条 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在聘期内凡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市委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取消其团队带头人资格和相关待遇,由设立单位与之解除聘任合同:

1、在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不足;

2、未能履行岗位职责;

3、有弄虚作假行为;

4、违反学术道德规范;

5、触犯刑律。

第二十七条 团队成员在聘期内凡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市委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批准,取消其创新创业团队成员资格:

1、未能履行岗位职责;

2、不具备团队协作精神和合作能力;

3、有弄虚作假行为;

4、违反企业有关规章;

5、触犯刑律;

6、其他危害创新创业团队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建立诚信档案。创新创业团队做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在各类评优评先和奖励申报方面予以倾斜。对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襄阳市创新创业团队”,同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襄阳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