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人社监罚〔201901


武汉炜华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MA4KPK8X44

法定代表人:李炜

住所:武汉市汉阳区紫荆花园101-6

经调查,你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林建国等60名农民工劳动报酬共计1618710元,且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工资表、施工合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回执等为证。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规定。我局于20191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襄阳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第三十三项第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罚款18000元。

请你单位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至指定帐户:襄阳市财政局(开户行:工商银行檀溪支行;帐号:1804001809044000803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处理处罚信息将按照相关规定录入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关部门将实施联合惩戒。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襄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 襄城区檀溪路160

邮编:441000     电话:3331500      




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