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人社行罚〔201904


湖北微视觉影视传媒文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343487279U

法定代表人:李欣然

住所:襄阳市樊城区长征东路奔泰阳光城1101006

经调查,你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陈光书等23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55600元,且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以上事实有:1.20171030日至2018115日期间《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14份;2.陈光书等农民工提供的欠薪证据及身份证信息;3.20171124日对湖北微视觉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欣然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及身份证信息;4.20171124日对湖北微视觉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襄人社监令﹝2017﹞1021号)及送达回执;5.20171220日对李艳龙等5名劳动者调查的《电话询问情况》等为证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我局于201922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襄人社监处告〔201904号),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襄阳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第三十三项第四类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罚款15000元。

行政处理处罚信息将按照相关规定录入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关部门将实施联合惩戒。

请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至指定帐户:襄阳市财政局(开户行:工商银行檀溪支行;帐号:1804001809044000803

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襄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襄城区檀溪路160

邮编:441000       电话:0710-3629082

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