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城区福锦唐餐饮文化中心:
注册号:420602600402480
经营者:李展飞
经营场所:襄城区陈侯巷31号
经调查,你单位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刘强等8名员工工资共计64850元。经责令限期改正,你单位支付10550元工资后,逾期未支剩余工资54300元,未完全改正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1、《投诉登记表》、2、调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3、工资欠条、4、工资发放凭证记录、5、你单位提供的工资明细、6、职工考勤表、7、《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回执等为证。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03月0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襄人社监处告〔2019〕10号),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襄阳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第三十三项第三类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罚款9000元。
请你单位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至指定帐户:襄阳市财政局(开户行:工商银行檀溪支行;帐号:1804001809044000803)
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处理处罚信息将按照相关规定录入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关部门将实施联合惩戒。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襄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襄城区檀溪路160号
邮编:441000 电话:3607646
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