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人社发〔201998



关于调整2018年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调整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拟对我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待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调整范围

凡在20171231日及以前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 经审批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

2.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了伤残等级并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

()调整标准

1.伤残津贴:增加额度为一级132/月、二级125/月、三级118/月、四级110/月、五级103/月、六级88/月。

2.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增加59/月,其他人员增加44/月。

()调整时间

201811日起执行。

二、生活护理费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有护理依赖的工伤人员,其生活护理费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护理等级和规定的比例确定,从201871日起执行。

三、资金来源

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有护理依赖的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工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和参加了工伤保险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五至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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