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樊城区龙丽斑鱼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606MA4D3NB05T
经营者:王磊
经营场所:樊城区沿江大道龙世家商业用房西段二区二层2-2号
经调查,你单位违法招用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汪美娜。以上事实有:1.2019年1月8日汪美娜《投诉登记表》、2.2019年1月8日汪美娜调查询问笔录、3.2019年1月28日王磊调查询问笔录、4.2019年1月21日伙牌派出所出具的汪美娜户籍信息证明、5.2019年4月4日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6.汪美娜母亲出具的接收汪美娜证明等为证。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5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襄人社监处告〔2019〕20号),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请你单位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至指定帐户:襄阳市财政局(开户行:工商银行檀溪支行;帐号:1804001809044000803)
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处罚信息将按照相关规定录入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关部门将实施联合惩戒。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襄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襄城区檀溪路160号
邮编:441000 电话:3331599
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