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人社监行罚〔201910


樊城区集结营地串串香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606MA4D9W5W6J

经营者:杨涛

经营场所:樊城区立业路立业家园11105

经调查,你单位违法招用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代红东3个月。以上事实有:1.2019412日代红东《投诉登记表》、2.2019412日代红东调查询问笔录、3.2019412日田川调查询问笔录、4.201956日南漳九集派出所出具的代红东户籍信息证明、5.2019412日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6.代红东父亲出具的接收代红东证明、照片等为证。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951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襄人社监处告〔201924号),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现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行政处罚:罚款15000元。

请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至指定帐户:襄阳市财政局(开户行:工商银行檀溪支行;帐号:1804001809044000803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襄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襄城区檀溪路160

邮编:441000    电话:3331599        



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