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人社监行罚〔201912

湖北九九天颐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562748774D

法定代表人:衡光建

住所:襄阳市襄城区卧龙镇青山村172

经调查,你单位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户群峰等13名员工工资共计159729.35元,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以上事实有:1、户群峰等13人投诉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调查询问笔录、劳动合同书2、营业执照复印件、《湖北九九天颐公司未付工资明细表》、《关于九九天颐欠员工薪资说明及解决方案》、《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4、《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襄人社监询〔20181089号)及送达回执;5、《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襄人社监令〔20181092号)及送达回执62019318日支付10700元工资和43日支付7400元工资的《网上银行电子回执》等为证。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我局于201931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襄人社监处告〔201912号),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的权利。你单位申请听证。听证会后你单位于201955支付了户群峰等13名员工工资6500元,未支付剩余工资135129.35,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第三十项第四类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罚款17000元。

请你单位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至指定账户:襄阳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檀溪支行;账号:1804001809044000803

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处罚信息将按照相关规定录入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关部门将实施联合惩戒。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襄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襄城区檀溪路160

邮编:441000          电话:3607646

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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