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夏季后,温度持续攀升,昨日从市人社部门了解到,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可按规定领取高温津贴了。

据介绍,高温津贴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重要权益,根据2013年湖北省人社厅等7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目前,高温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天12元,执行时间为6789四个月。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到33℃以下的,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除了高温津贴,用人单位还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须的药品。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

对于一些劳动者的咨询,人社部门表示,高温津贴是国家规定的津补贴项目,不是单位福利。我省具体执行标准为12/天,是以天为单位计算,不是以月或小时为单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