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人社监行罚〔2019〕14号
樊城区天天缘美食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606MA4CTEXP6H
经营者:司阳
住所:樊城区前进路4号襄阳君安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A区103205号房
经调查,你单位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刘涛工资3200元,经责令改正,你单位支付2000元工资后,未支付剩余工资1200元,未完全改正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1.刘涛《投诉登记表》;2.2018年11月9日向你单位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襄人社监询〔2018〕2153号)及送达回执;3.2018年11月16日向你单位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襄人社监改令〔2018〕2158号)及送达回执;4.2018年11月16日你单位经营者司阳《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一份;5.2018年10月23日刘涛提供的工资证明;6.2019年4月18日对刘涛工资发放情况调查的《电话询问情况》等为证。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我局于2019年7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襄人社监处告〔2019〕30号),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第三十项第三类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行政处理处罚信息将按照相关规定录入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关部门将实施联合惩戒。
请你单位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至指定帐户:襄阳市财政局(开户行:工商银行檀溪支行;帐号:1804001809044000803)
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襄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襄城区檀溪路160号
邮编:441000 电话:3331599
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