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办法》已在201994日以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襄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襄阳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襄人社发2019151号)文件印发,现向社会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6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910号)和《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技能强市工程的意见>的通知》(襄办发〔2018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指企业新型学徒制是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的原则,在企业(含拥有技能人才的其他用人单位,下同)全面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制度

第二章 培训对象、方式和条件

第三条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对象为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企业新型学徒制以培养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限通常中级工为1年,高级工为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

第四条企业承担学徒培养的主体职责,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采用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模式共同培养学徒。

第五条大中型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可独立办班开展培训,小微企业可联合办班开展培训。

第六条参与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大中型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遵守信用承诺制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建立较完善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和技能人才激励机制。

参与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小微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遵守信用承诺制度,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有招工培训需求,培训职业(工种)符合当地产业发展需要。

第七条参与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除企业培训中心外),具备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的办学许可或培训资质;具备培训相应职业(工种)所必需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和师资力量;管理制度健全,能够制定系统的培训计划,具有健全的弹性学制和学分管理制度和与之相适应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能够组织学徒利用业余时间完成学业;遵守信用承诺制度,无违法违纪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

第三章 培训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企业应与所委托的培训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内容。培训机构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后,应对学徒进行非全日制学籍注册,鼓励和支持学徒利用业余时间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九条培训内容应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科学知识普及、安全生产规范职业素养等,特别是要加强工匠精神的培育。企业应结合生产实际和岗位技能要求,会同培训机构制定学徒培养计划。

第十条企业应选拔优秀高技能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企业导师要着重指导学徒进行岗位技能操作训练,帮助学徒逐步掌握并不断提升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使之能够达到职业技能标准和岗位要求。培训机构应为学徒安排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水平的指导教师,负责对学徒进行系统的、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传授和操作技能训练,做好与企业实践技能的衔接。

第十一条新型学徒制培训过程中应建立培训台账,详细记录参训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学历、培训职业(工种)、学校班次、培训时间、考核成绩、技能等级和联系方式等,并将学徒非全日制教育学籍注册情况、课程和学分完成情况、试卷和培训视频等资料造册归档,以备查验。

第十二条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由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工资,且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按照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向培训机构支付学徒培训费用,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企业对学徒开展在岗培训、业务研修等企业内部发生的费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前应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备案,提交相关材料。各县(市、区)人力资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企业和培训机构备案情况公布目录清单,公开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

第四章 培训补贴

第十四条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拨付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补贴标准为按计划完成培训任务并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每年5000元、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每年6000元,按计划完成培训任务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每年4000元。对未按照计划完成培训任务的不予补贴并收回预支补贴资金。

享受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政策的人员,在学徒培训期间不再享受岗前培训补贴政策和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政策。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企业在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前,应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申报书和企业信用承诺书;

2.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领表;

3.培训学徒名册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第十六条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经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审核通过后,企业可预支不超过50%的培训补贴资金。

完成培训任务后,企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其余补贴资金。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领表;

2.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3.完成培训任务并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学徒名册及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不少于10次的培训视频资料。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研究完善新型学徒制工作政策、统筹工作计划,指导培训开展,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按政策统筹落实培训补贴资金。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培训的备案受理、资料审核、监督管理,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审核金额拨付培训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企业和培训机构应加强学徒监督管理,落实培训计划和培训要求,强化培训过程中的考勤和视频记录,按要求建立培训台账,积极配合开展学徒培训考核验收,确保实施效果。

第十九条企业和培训机构应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和评估检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行为,取消其培训补贴享受资格,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培训补贴资金由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