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金沙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309837589E

法定代表人:黄霞

住所: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西路10号民发盛特区1-201

经调查,你单位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章尚玉等53名员工劳动报酬共计426817元,并违法收取何桂香等13名员工财物5700元,且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以上事实有:1.《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投诉登记表》;2.调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3.欠薪明细表;4.《工资表》、《押金收据条》;5.《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回执等为证。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九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我局于201982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襄人社监处告〔201940号),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第一项第三类、第三十项第四类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

1.违法收取何桂香等13名劳动者财物5700,按每人800元标准,罚款10400元;

2、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章尚玉等53名员工劳动报酬426817元,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罚款18000元。

以上罚款共计28400元。

请你单位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至指定帐户:襄阳市财政局(开户行:工商银行檀溪支行;帐号:1804001809044000803

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处罚信息将按照相关规定录入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关部门将实施联合惩戒。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襄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 襄城区檀溪路160

邮编:441000  电话:0710-3331500      


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