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皇瑞养殖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20602667694960K

法定代表人:黄军康

住所:襄阳市襄城区欧庙镇付岗村

经调查,你单位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付尔元工资25717元,且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以上事实有:1、付尔元投诉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调查询问笔录、付尔元提供的《付尔元结算工资明细》;2、黄军康的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黄军康提供的《周长清结算工资明细》;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019年6月18日生成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4、《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襄人社监令〔2019〕1151号)及送达回执;5、三次电话和短信通知襄阳市皇瑞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黄军康足额支付劳动者付尔元工资并到襄阳市劳动保障监察局接受调查的截屏等为证。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9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襄人社监处告〔2019〕44号),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第三十项第四类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请你单位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至指定帐户:襄阳市财政局(开户行:工商银行檀溪支行;帐号:1804001809044000803)

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处理处罚信息将按照相关规定录入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关部门将实施联合惩戒。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襄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襄城区檀溪路160号

邮编:441000       电话:3607646

 

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