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市鹏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17966835XL
法定代表人:王继朝
住所: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丁家巷8号
经调查,你单位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曾铁成工资1500元,且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以上事实有:1.曾铁成投诉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调查询问笔录、曾铁成提供的《金氟工地欠薪明细表》;2.湖北金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湖北金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项目概况及工程款支付情况说明》、《关于湖北金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说明》、《施工合同》、《合同终止协议》、宜城市鹏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领条》、向宜城市鹏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的相关凭证;3.向宜城市鹏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襄人社监询〔2019〕1145号)及送达回执(拒收);4.《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襄人社监改令〔2019〕1141号)及送达回执等为证。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12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襄人社监处告〔2019〕76号),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请你单位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至指定账户:襄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檀溪支行;账号:1804001809044000803)
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处理处罚信息将按照相关规定录入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关部门将实施联合惩戒。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襄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襄城区檀溪路160号
邮编:441000 电话:3607646
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