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金翔顺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5824514096
法定代表人:吴有祥
住所:襄阳市樊城区柿铺西社区一组
经调查,你单位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鲍如能等24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215346.71元,且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以上事实有:1.鲍如能等24人投诉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调查询问笔录;2.《襄阳市金翔顺混凝土有限公司未付工资明细表》、《襄阳市金翔顺混凝土有限公司情况汇报》;3.《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襄人社监令〔2019〕2188号)及送达回执;4.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吴有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5.《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你单位付清工资的承诺书、听证决定意见等为证。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9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襄人社监处告〔2019〕50号),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申请听证。经听证,你单位承诺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上述劳动者劳动报酬,但逾期未支付,未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第三十项第四类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罚款18000元。
请你单位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至指定账户:襄阳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檀溪支行;账号:1804001809044000803)
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处理处罚信息将按照相关规定录入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关部门将实施联合惩戒。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襄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襄城区檀溪路160号
邮编:441000 电话:3331599
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