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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公开日期:2017-11-02
标题:省科技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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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间:终止时间:来源:


省科技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省人民政府《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鄂政发[2013]60号),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制定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地遵照执行。

湖北省科技厅            湖北省教育厅

2014年5月23日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

为落实省人民政府《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鄂政发〔2013〕60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完善统一规范、开放共享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工作体系。建设集展示、共享、交易、咨询、合作为一体的一站式、全流程、专业化的“网上技术交易服务平台”;建立健全集成果信息、质押融资、评估、担保、出资入股及交易于一体的“技术转让服务应用平台”。

二、省级及国家科技计划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在2年内以技术入股或转让授权等形式在省内实施转化的,优先列入省科技重大专项或支撑计划予以支持。

三、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对本省形成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开发,申请省级科技创新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不受申报指标限制,同等条件优先支持。

四、设立湖北省天使投资基金。2014-2017年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规模资金设立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每年形成4亿元天使投资基金。通过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多种形式,重点支持高校院所、项目团队和科技人员在省内科技企业孵化器注册企业并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五、设立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2015-2017年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规模资金,按1:4比例撬动社会资本,形成80-100亿元规模的成果转化投资基金,重点投资高校院所、项目团队和科技人员成果转化项目。

六、成果转化投资基金对于运用省内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以财务投资的形式跟进投资,投资比例不低于新设立企业法人实际到位货币资本的30%,5年内按原始投资加银行定期利息退出。

七、重点培育100家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支持其向经营专业化、功能投行化、收益股份化、信誉品牌化方向发展。

八、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补助专项,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对受托组织承担本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任务的中介机构,省科技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支持。

九、支持中介服务机构在省内转化本省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对经认定登记的年技术合同成交额达2000万元以上且促成不低于5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机构,省科技厅给予中介服务工作经费补贴,最高50万元。

十、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方式承接本省科技成果,自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年度之后起两年内,按成果所形成的新产品累计销售收入2%的比例给予后补助,单项补贴上限为500万元。

十一、发挥科技奖励评价的导向作用。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独立研发和以产学研结合形式开发的技术创新成果的奖励力度。省级科技进步奖90%以上奖励在鄂实现产业化或具有较强省内就地转化潜力、产业化前景的科技成果。

十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评机制。将科技成果转化率和技术合同成交额作为高校、院所的重要考核评价指标(省教育厅)。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技术交易登记制度,发布年度科技成果产出报告,建立科技报告制度,对在成果转化、技术交易、科技创业、中介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及科技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以上内容除特别注明外,均由省科技厅负责组织落实。

本实施细则由省科技厅解释。


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

检察职能服务科技创新创业、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检发〔2014〕35号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科技创新创业、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实施意见》已经省院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2014年5月29日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科技

创新创业、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实施意见


为推动在全省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调动全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在鄂转化应用,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鄂政发[2013]60号),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严格把握执法办案中的法律政策界限

1.根据省委提出的建设性执法司法和“护幼、容错、不赦罪”要求,把握有利于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有利于维护企业职工利益、有利于促进经济秩序的执法标准,落实“依法坚决查办、坚持惩防并举、把握政策界限、掌握分寸节奏、注意方式方法”的办案原则,实现执法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加强与省监察厅、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联系,及时了解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改革方面的政策规定,努力提高营造环境、服务发展的水平和实效。

3.严格把握法律和政策规定。高校、院所研发团队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获取收益,符合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并符合有关协议的,不属于贪污、私分、侵占、挪用行为,检察机关不应当以犯罪论处。

4.加强与公安、法院协作配合,对涉及科技企业、科技人员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相互通报情况,了解和掌握新动向,研究打击、防范的对策和措施,研究办案中证据标准、法律适用等问题,结合省政府《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统一执法标准。

二、依法维护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合法权益

5.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害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案件,为科技创新创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6.依法履行批捕、公诉等职能,严厉打击侵害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合法权益、危害科技企业生产经营的犯罪活动,维护科技创新创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7.依法监督纠正执法司法机关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和划拨科技企业等市场主体财产、滥收保证金、滥用强制措施等行为,保障科技创新创业主体合法权益。

8.充分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加强对涉及高校院所、科技人员为诉讼主体的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促进建立平等有序的市场环境。

9.在办理涉及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案件中注意方式方法。慎重着警服、开警车到高校、院所办案;慎重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措施;慎重宣传报道,尽量减少和避免造成不利影响;对被错告、诬告的当事人,及时澄清事实,帮助恢复名誉。

三、建立办理涉及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案件工作机制

10.对下级院办理涉嫌侵害科技创新创业、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上级检察机关应当派员提前介入,加强对案件全过程的指导。

11.公安机关在办理侵害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合法权益案件时,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侦查,对收集、固定、保全、完善证据提出意见和建议,发现并纠正违法行为。

12.对涉嫌侵害科技创新创业、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积极开展专家咨询,加强相关的实务理论研究,解决法律适用的难点问题。

13.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加快建设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移送涉嫌侵害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合法权益、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案件,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及时立案。

 五、加强法制宣传和违法犯罪预防工作

14.结合办案,积极向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企业及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完善制度的意见建议,促进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工作有序进行。

15.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企业的联系沟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开展检察工作进院校、进企业活动,认真听取意见建议,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立足检察职能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教育引导科技人员在创新创业中依法生产经营,依法维护合法权益、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关于印发《湖北省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与

收益分配实施细则》的通知

鄂财教发〔2014〕57号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

为了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省属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在鄂转化应用,根据省政府《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鄂政办发〔2013〕60号),我们制定了《湖北省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与收益分配实施细则》。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科技厅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2014年6月10日


湖北省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与

收益分配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省属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在鄂转化应用,根据省政府《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鄂政办发〔2013〕6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省属公办高校、科研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高校院所)在本省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

转化历年积累的科技成果,原研发团队已解散,所在高校院所组建转化团队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原研发团队成员应优先参与转化团队),适用本实施细则。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实施,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高校院所将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等科技成果转移到生产一线,改进生产工艺、形成创新产品、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的活动。

 第四条  按照“荣誉权归高校院所,知识产权归属研发团队”的原则,授予研发团队科技成果知识产权。高校院所通过享有科技成果荣誉权提升在国际国内的影响力,提高综合实力和竞争力,并在成果转化中获得相应收益。

高校院所应与研发团队签订合同,明确研发团队与所在单位的收益分配比例等。

鼓励研发团队负责人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发起成立公司,并在公司控股或成为大股东。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

(一)处置方式。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分为所有权转让、使用权许可、作价入股三种方式,具体方式由研发团队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自行确定。

(二)处置合同。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合同由研发团队与受让方签订。

(三)处置备案。处置合同签订后,研发团队将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备案表(见附表)、处置合同复印件报所在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各存档备案一份。

第六条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收益分配

(一)现金收益分配。现金收益是指以所有权转让或使用权许可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获得的收入扣除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后折合为现金的收益。研发团队所得现金收益的分配方案,由研发团队负责人提出,经研发团队成员共同协商签字确认。

(二)股权收益分配。股权收益是指以作价入股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获得的股权收益。高校院所以荣誉权参股,其股权占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形成股权的5%,其余股权由研发团体所有。研发团队所得股权收益的分配方案,由研发团队负责人提出,经研发团队成员共同协商签字确认。

第七条 高校院所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收益,为科研事业收入,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和单位统一会计核算。

(一)所有权转让的。依据处置合同和收入原始单据,核销科技成果无形资产账面余值,资产处置收入计入科研事业收入。

(二)使用权许可的。依据处置合同和收入原始单据,资产处置收入计入科研事业收入。

(三)作价入股的。依据处置合同和股权价格,核销科技成果无形资产账面余值,计入长期投资。股权红利计入其他收入。

(四)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计入科研事业支出。

第八条 高校院所应加强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与权益分配相关档案管理,对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将不定期对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第九条 高校院所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收益分配和合同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十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与收益分配过程中,发生权益纠纷的,由高校院所与研发团队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协调。

 第十一条 中央在鄂高校院所、市州高校院所科研成果在本省转化的,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鄂人社规〔2014〕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学技术局、教育局,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3〕60号)文件精神,充分调动全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在鄂转化,加快将我省科教人才优势转化为创新发展优势,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 共 湖 北 省 委 组 织 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北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湖  北  省  教  育  厅

2014年5月13日   

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在鄂转化,加快将我省科教人才优势转化为创新发展优势,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3〕60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是指在鄂高校、院所的科技人员或大学生,采用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在鄂开展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活动。鼓励科技人员或大学生将成果作价入股后创办科技型企业或持有企业股权在鄂转化科技成果。

第二章  支持科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

第三条  高校、院所应支持科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经单位同意,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可以离开所聘任的岗位创新创业。离岗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停发工资,人事档案由原单位管理;定期向原单位报告创新创业等情况;工龄连续计算,按国家和省里的规定正常调整档案工资;由原单位比照同类人员,执行国家、省社会保险政策。

第四条  高校、院所科技人员离岗5年内返回原单位的,其聘用岗位可纳入特设岗位管理,所聘岗位等级不降低;从批准回原单位的次月起按规定核发工资待遇;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签订聘用合同至退休;按照原单位性质,执行国家、省社会保险政策。

第五条  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在离岗5年内自愿与原单位脱离人事关系的,原单位应予批准,其人事档案交由政府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社会保险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职工在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允许科技人员在岗创新创业

第六条  允许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含兼任院、系、所等二级单位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认真履行所聘任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利用本人及所在研发团队的科技成果在岗创新创业。担任高校、院所机关职能部门处以上(含处级,下同)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岗创新创业,必须辞去领导职务,给予5年时限以科技人员身份在岗创新创业,5年后根据本人意愿和原行政级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安排相应职务。

第七条  担任高校、院所机关职能部门处以上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辞去相应领导职务后创新创业,应办理备案手续。在岗创办企业的,应在企业注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本人及所在研发团队的科技成果证书、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证书复印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持有企业股权的,应在持有股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证明复印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辞去高校、院所机关职能部门处以上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5年内(从创办的企业注册起或者持有企业股权起计算)要求重新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先行转让本人股权,并在转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凭证复印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安排相应职务。

第四章  支持高端人才创新创业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两院”院士、“973”和“863”首席专家、“长江学者”、“楚天学者”、“千人计划”和省“百人计划”人选等高层次人才及其创新团队在鄂转化科技成果或科技创业,省级科技、人才计划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予以支持。

第十条  支持楚天学者等引进的高端人才创新创业。增设楚天学者创业型特聘教授,聘期一般为5年,每人每年资助30万元。

第五章  创新科技成果转化评价机制

第十一条  建立高校教师分类评价机制,制定相应的社会服务与推广型评价标准,突出科研成果转化后形成的产值、利润和经济效益的考核权重,不硬性规定教学工作量要求。提高社会服务与推广型职称评审占教师职称评审总数的比例。畅通创新创业科技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渠道,对在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的科技人员,实行特殊评审或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  高校、院所应将参与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作为竞聘上岗的重要条件。对在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的科技人员,应优先竞聘。

第十三条  将在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的科技人员,优先纳入各级专家等高层次人才选拔培养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企业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等博士后工作平台。

第六章  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

第十四条  在鄂普通高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学校)应支持在读大学生(含研究生)保留学籍,休学在鄂从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科技创业活动,创业之后可重返原校完成学业。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应免修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课程以及创业教育类课程,并按规定计入学分。免修课程的范围、相应课程成绩考核评定方式由学校决定。

第十五条  加强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专业教学和人才培养全过程,把创新创业能力作为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大力开展大学生科技创新竞赛活动,鼓励大学生积极参加创业实践活动,强化教学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依法在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并吸纳3人及以上就业的,经评审可享受1万元至20万元的无偿资金扶持。

第十七条  在校大学生在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创办企业,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注册资本不超过50万,成立时间2年内,正常开展生产经营半年以上的,给予场租、水电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八条  实施“湖北省科技促进大学生创业就业专项行动”,优先支持毕业3年内的大学生和研究生、在校大学生和研究生、以及海外归国留学生创业转化自有科技成果或他人科技成果。发挥科技创新平台的承载作用,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设立科技见习岗位,吸纳离校未就业大学毕业生就业。

第七章  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第十九条  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对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开发,申请科技计划项目,不受申报指标限制,同等条件优先支持。每年从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中集成不少于1000万元资金支持科技人员在鄂创业转化。

第二十条  引导优质科技企业孵化器向高校、院所输出创业服务,发挥高校、院所技术、成果、人才等创新资源优势,通过双方合作共建等方式,在高校、院所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分支机构,为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提供物理空间和服务平台。

第二十一条  实施“湖北省科技企业创业与培育工程”。以促进科技企业创立、成长为目标,突出科技企业孵化器承载创业、对接资源的枢纽功能,提升孵化器创业服务的专业化、集约化水平,动员集成各类创新资源服务科技创业一线,搭建助推科技创业企业发展壮大的阶梯,实现科技创业企业倍增。

第二十二条  建立“湖北省科技天使投资基金”、“湖北省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重点投资注册在省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科技创业企业。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投融资顾问定点服务站,促进在孵企业与天使投资基金零距离对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高校、院所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中央在鄂高校、院所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个人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个人所得税有关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3〕60号)精神,充分调动我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在鄂转化应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或团队在鄂转化科技成果,在取得创办企业或投入受让企业的股份和出资比例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高等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专门学院、高等专科学校)。
  上述科研机构是指按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和经批准的转制科研机构。
  上述享受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
  上述创办企业或投入受让企业是科技人员或团队转化科技成果直接投入创办的企业和科技人员或团队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投入并实际运用该科技成果转化的受让企业。
  创办企业或投入受让企业是在我省境内注册的企业。
  二、科技人员或团队转让其股权、出资比例时,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
  三、科技人员或团队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对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分配给予科技人员或团队成果转化的现金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享受取得创办企业或投入受让企业的股份和出资比例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科技人员或团队,在取得股份和出资比例的次月15日内持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事先备案手续:
  (一)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须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处置授权书、科技成果转化处置合同和经财政部门备案的《科技成果转化处置备案表》;中央在鄂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须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科技成果处置文件、科技成果受让合同文本和与企业的转让或交易的合同(协议);(二)创办企业或投入受让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能反映科技成果所占股份、出资比例情况的投资合同(协议)、公司章程等;(四)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其科技人员或团队签署承诺发生股权转让或分红行为,在转让和分红时予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承诺书》;(五)《科技人员获取股权及其转让情况表》(见附件1)及科技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或其它身份证明;(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六、科技人员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转让双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科技人员获取股权及其转让情况表》并办理纳税(扣缴)申报,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七、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履行扣缴义务并督促纳税人申报纳税。同时将科技人员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情况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八、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或团队提供的上述材料建立电子台账,及时登记成果转化和股权转让等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九、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科技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日常管理,掌握、分析股权变动等情况,防止出现征管漏洞。各地每年2月底前将《科技人员获取股权及其转让情况统计表》(附件2)层报省局,同时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省局(税政二处)反馈。


   附件:1.科技人员获取股权及其转让情况表附件
2.科技人员获取股权及其转让情况统计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