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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公开日期:2017-11-02
标题:襄阳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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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科业〔2017〕33号

关于印发《襄阳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市直相关部门:

根据《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襄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市科技局商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襄阳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襄阳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襄阳市科学技术局    襄阳市财政局                        

2017年5月2日

附件:

襄阳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以下简称“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科技事业发展,增强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根据《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襄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支持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科技专项资金的安排以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为指导方针,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科学安排、注重实效、量力而行的原则,充分发挥专家和中介机构在项目管理、决策过程中的评审和咨询作用。

第四条 科技专项资金的主要支持对象是在襄阳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优先支持具有较强自主研究开发能力、具备较好科研条件的科研机构(包括转制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

第二章   资金管理职责

第五条  科技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

第六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   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二)   配合市科技局完善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   牵头组织实施科技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七条  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科技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绩效目标,与市财政局会商后报市政府、市人大批准实施;

(二)负责制定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定期发布项目指南,提出科技专项资金的年度项目计划;

(三)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提出立项建议,在市政府批准的年度预算内下达执行;

(四)负责科技专项资金扶持项目验收,并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审核拨付项目资金,并负责监督检查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及绩效评价。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签订项目申报承诺书,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合法性;

(二)制定项目投资预算,负责项目立项报备和组织实施;确保项目资助资金按规定专款专用;

(三)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 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五)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及附属材料。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九条 科技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科技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补助经费、科技能力与环境建设费和科技计划管理费等。 

第十条  科技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补助经费是指引导开展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促进作用的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活动而支出的补助经费。一般包括:围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重点支持解决产业链创新建设和发展的核心、关键和共性技术问题的项目;围绕增加创新的源头供给和持续加强基础研究,重点支持基础性、探索性和前沿性的科学研究类项目;围绕改善民生的迫切需求,重点支持人口健康和科技精准扶贫等领域的项目;围绕全市深化改革和提升政府管理能力,重点支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研究、科技创新相关问题研究和政府部门决策支撑研究等方面的项目。

第十一条  科技能力与环境建设费是指为提升科技创新创造能力、优化科技创新创业环境,以我市现行的各类科技奖励政策为依据设置的专项资金。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资金、科技孵化器及众创空间补助资金、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金、专利发展资金、科技奖励资金等。

第十二条  科技计划管理费是指根据科技计划管理的实际需要,为组织和实施科技计划项目而支出的费用。一般包括:规划与指南的制定和发布、项目评审、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科技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章 资金支持方式

第十三条  科技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补助经费主要采取后补助和前资助的支持方式,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和成果转化后补助。

(一)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指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市科技局发布的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结合自身研发需要提出申请,依照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方式获得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研究开发活动,项目实施完成,并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市科技局组织项目验收合格后,给予相应补助。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支持方式适用于以科技成果商业化、产业化为目标任务,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项目。

(二)成果转化后补助是为促进科技成果大转化工程的实施,对通过市科技局认定的科技成果大转化工程项目进行的绩效评价后补助。申报单位需要与高校或企业签订规范的技术转让或合作开发合同,并且取得良好的转化效果。按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金额的50%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三)前资助是指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市科技局发布的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结合自身研发需要提出申请,依照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方式获得立项后,市科技局先行拨付项目资金,支持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研究开发活动的资金支持方式。

第十四条  科技能力与环境建设费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进行支持。

第十五条  科技计划管理费的使用方式为:使用单位申请,政府审批,财政划拨,专款专用。

第五章 项目管理程序

第十六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管理程序:

(一)征集指南。市科技局发布项目指南征集通知,相关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填报推荐项目。市科技局根据我市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需求,遴选优秀项目,提炼项目指南。

(二)发布指南。市科技局发布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项目申报指南,并对项目拟达到的目标任务提出明确要求,制定结果可考核的指标体系。

(三)提交申请。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的要求,编制、提交项目申请材料。

提交的项目申请材料应包括项目总体目标、主要任务、考核指标、配套条件、参与单位、项目经费预算等内容,并附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

项目预算由申报单位根据其基础条件和项目需要自行编制,预算应真实反映与项目研究内容直接相关的各项研发支出。

项目申报单位的法人代表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书面承诺。

(四)项目推荐。项目推荐遵循属地推荐的原则,项目推荐单位(项目属县、市、区管理的所在县、市、区科技局为项目推荐单位,属市直单位的其主管部门为项目推荐单位,中央省属单位由本单位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下同)对项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后,择优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市科技局进行推荐。

(五)初步审查。由市科技局相关科室负责包括资格审查(审查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和形式审查(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申报单位法人对项目真实性、合法性是否书面承诺,签字盖章手续是否完备,推荐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六)项目评审。市科技局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规定,按照项目所属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进行项目评审,项目评审采取回避制度。评审应主要围绕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可行性、风险、效益、市场前景,以及项目单位的支撑条件、财务状况等进行评价,并按要求出具评审意见。

(七)签订任务书。经市科技局批复立项的项目,由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三方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应当包括项目目标任务、考核指标、参与单位、项目预算、项目实施期限等内容。

(八)项目实施。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规定自行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市科技局不具体组织项目实施过程管理。项目终止实施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报市科技局办理项目终止的审批手续。项目负责人如需调整的,需报市科技局备案。

(九)组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目标任务或实施期满后,在半年内应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市科技局按照项目任务书的约定组织验收。如半年内不提出验收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任务书终止。

(十)验收结果公示。市科技局将验收合格项目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成果转化后补助项目管理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发布成果转化后补助项目申报通知。

(二)提交申请。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成果证明、转化合同、财务证明、付款凭证等。

(三)项目评审。市科技局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规定,按照项目所属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进行项目评审,项目评审采取回避制度。专家依据成果转化项目促进产业发展的重要性、项目技术水平的先进性、技术熟化度、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研发投入情况以及项目执行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进行评审。

(四)评审结果公示。市科技局将项目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前资助项目管理程序:

(一)征集指南。市科技局发布前资助项目指南征集通知,相关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填报推荐项目。市科技局根据我市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需求,遴选优秀项目,凝练项目指南。

(二)发布指南。市科技局根据我市产业技术需求和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在网上发布项目指南,明确项目申报条件、申报要求、考核标准等。

(三)提交申请。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的要求,编制、提交项目申请材料。

提交的项目申请材料应包括项目总体目标、主要任务、考核指标、配套条件、验收方式方法、参与单位、项目经费预算等内容,并附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

项目预算由申请单位根据其基础条件和项目需要自行编制,预算应真实反映与项目研究内容直接相关的各项研发支出。

申报单位的法人代表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书面承诺。

(四)项目推荐。项目推荐遵循属地推荐的原则,项目推荐单位对项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后,择优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市科技局进行推荐。

(五)初步审查。由市科技局相关科室负责包括资格审查(审查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和形式审查(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申报单位法人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承诺,签字盖章手续是否完备,推荐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六)项目评审。市科技局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规定,按照项目所属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进行项目评审,项目评审采取回避制度。评审应主要围绕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可行性、风险、效益、市场前景,以及项目单位的支撑条件、财务状况等进行评价,并按要求出具评审意见。

(七)项目立项。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初步立项意见,并经局办公会研究后确定拟立项项目。市科技局将拟立项项目向社会公示。

(八)签订任务书。经市科技局批复立项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应当包括项目目标、考核指标、参与单位、项目预算、项目实施期限等内容。

第六章 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先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按市政府批示将支持资金指标下达到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落实到相关项目单位。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科技专项资金后,按照规定进行财务处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按照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的规定,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或结题后的项目结余经费,用于补助项目完成单位的科研事业发展支出。

第二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中止或撤销的科技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终止或撤销科技项目的申请,在科技主管部门做出中止或撤销科技项目的决定后一个月内,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一并报送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剩余的科技研发资金应全部上缴财政部门继续用于安排其它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科技研发资金的执行情况和使用情况开展日常检查,对存在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责令改正,根据需要提请市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以虚假资料申报财政专项资金、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受理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活动投诉、举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建立科技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关于建立湖北省科技报告制度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科技报告的撰写。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虚报、冒领、截留或挪用科技研发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将虚报、冒领、截留或挪用的经费全部收缴并进行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司法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调整相关会计账目,追回相关财政资金,限期退回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在三年内禁止申报各类科技项目。

(一)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用途的。

(二)以虚报、伪造等手段冒领、骗取专项资金的。

第二十八条 对专项资金形成国有资产未按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相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规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3年制定的《襄阳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襄财企〔201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