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机构:公开日期:2017-11-02
标题:襄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文号:
生效时间:终止时间:来源:

襄科业〔2016〕50号

关于印发《襄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根据《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襄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结合实际制订了《襄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襄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襄阳市科技局

2016年10月17日

附件:

襄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襄阳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政府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和汉江流域科技创新中心,根据国家科技部和湖北省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市财政投入为主的各类市级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组织实施、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科技局根据襄阳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规划,每年在襄阳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中设定襄阳市科技计划及其项目类别,经局长办公会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政府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市科技计划主要支持: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科技投融资引导、科技创新环境平台(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软科学研究以及科技人才培养等科技创新活动。若需要新增项目类别的,由相关科室提出依据和实施办法,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后确定。

(二)项目采取前资助、后补贴(奖励)等支持方式,根据项目的类别、规模和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如就业及税收等)等给予不同额度的支持。

第四条  项目管理坚持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多元投入,公开透明、科学安排,加强监督、规范管理的原则,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在项目管理、决策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计划指南的制定和发布以及项目立项、中期检查、验收(结题)等全过程的管理工作。

(一)项目的立项、调整、变更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二)市科技局发展计划科是计划项目综合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评审评估、项目绩效评价、验收(结题)及专家遴选等统筹工作;

(三)市科技局各类项目管理科室是具体项目组织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策划、计划指南编制,并按职能分工负责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  项目评审评估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市科技局可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评审评估,逐步完善网络申报和评审评估。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七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项目申报(征集)、评审(或评估)、审批、公示、签订项目任务书等五个基本程序。

第八条  工业、农业、社会发展、软科学研究开发项目指南或申报通知由各科室提出初步意见,经审定后由发展计划科统一发布。项目指南或申报通知,要明确重点支持领域、申报方式、资助方式等内容。各科室业务工作类项目由各科室提出,并按程序发布。

第九条 项目立项前须经过专家评审或评估。工业、农业、社会发展、软科学研究开发项目由各科室提出评审标准,由发展计划科统一组织评审。原则上按照专家评审意见排序提出拟立项建议,评分在前应立项,评分在后不立项,建议调整须有具体说明。总体上,计划立项数的80%按评分排序立项,参评项目评分排序后20%的不得立项,特殊调整的须逐项说明并提供依据,最终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后确定。各科室业务工作类项目由各科室制订评审方案,报分管领导批准后自行组织评审。

第十条  项目评审或评估专家从专家库中遴选随机抽取,并建立回避制度。评估或评审应主要围绕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可行性、风险、效益、市场前景,以及项目单位的支撑条件、财务状况等进行评价,并按要求出具评审意见或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工业、农业、社会发展、软科学研究开发项目及各科室涉及市科技专项资金的业务工作类项目,各相关科室提出初步拟立项意见,报分管领导签批提交局办公会研究后,由发展计划科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拟立项的项目向社会公示10天,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

第十二条  工业、农业、社会发展、软科学类项目公示期满后,发展计划科提出立项意见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后,与市财政局协商报市政府审批,下达项目立项文件。其它类项目公示期满后,由项目管理科室提出立项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后报市政府审批,下达项目立项文件。

第十三条  前资助项目资金达到30万元以上的项目立项后,由项目管理科室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应明确实施各方的权利、义务、廉政承诺和项目的目标、主要研究内容、经费拨付及使用计划,并量化考核指标。项目管理部门要对任务书内容认真审核把关,经审查通过后签订生效。其它项目以项目申报书为依据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任务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本,具有严肃性和规范性,是项目实施和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基本职责:

(一)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

(二)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审查项目完成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决算;

(四)组织或委托其他机构进行项目中期检查、评估或绩效评价;

(五)对不合规定的项目予以中止或撤销,对相关人员、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期内,项目任务书的内容未经市科技局同意,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经市科技局审核批准后方可调整;未经市科技局批准,私自调整项目任务书内容的,市科技局有权终止或撤销该项目,追回经费,并视情况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情况过程检查是加强项目管理的重要手段,市科技局可以根据需要随时进行。项目执行过程检查可采取评审评估、听取汇报、查阅项目执行情况资料、查阅经费使用情况材料、实地调研等方式。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在项目跟踪管理中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对项目予以终止或撤销,记入不良信誉档案,并追究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情节严重者,今后不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新项目申请,并同时取消项目负责人进入专家库和参与项目咨询活动的资格。必要时,市科技局可以采取行政或民事诉讼手段追回项目资助经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任务书规定实施项目;

(二)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

(三)项目到期后不按期申请验收或结题;

(四)在项目申报、实施和验收等方面弄虚作假的;

(五)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六)截留、挪用项目经费。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到期后必须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可采取结题验收、会议验收(鉴定)两种方式,各类项目验收由各项目管理科室分别负责组织或委托下级科技局实施。工业、农业、社会发展类研究开发项目资金额度于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进行会议验收(鉴定),10万元以下的进行结题验收。软科学类研究开发项目资金额度于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进行会议验收(鉴定),5万元以下的进行结题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依据,没有签订项目任务书的以项目申报书为依据,对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方案、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用效果、经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队伍培养、经费使用合理性等做出评价。

第二十一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计划任务书任务不到70%;

(二)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截留、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对原始记录能够证明属于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技项目,且科技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不影响其项目验收和继续申请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项目。

第二十三条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承担者,当年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6个月内可再次申请验收,如再次验收未能通过的按项目终止处理,并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承担者(前3位)和项目承担单位3年内不得再申请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并记入不良信誉档案。

第二十四条  项目有关资料由各项目管理科室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并定期归档。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科技计划绩效评价是对各类计划项目整体实施情况的总结和评价,可根据绩效评价情况调整各类计划。

第二十六条  纳入年度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的项目范围是前一年度内立项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各项目管理科室负责组织各类项目开展绩效自评,并对项目自评情况进行审核。发展计划科根据项目自评情况,进行年度的绩效分析。每年定期配合市财政局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工作,并按项目的15%比例随机抽取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可会同市财政部门、市纪委派驻市教育局纪检组聘请社会监督员,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项目管理有关人员在项目管理过程中,违反项目管理和廉洁自律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后资助项目依据有关政策文件、管理办法进行事后补贴。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后,市级原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襄阳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6年10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