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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公开日期:2017-11-03
标题:襄阳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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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为大力培育和发展我市技术转移机构,规范技术转移机构管理,促进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和《湖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职能

(一)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二)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是: 1、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2、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3、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 4、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提供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 5、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 6、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受托承担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统计等; 7、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三)高校和科研院所应积极建立技术转移机构,完善相关机制,有效整合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内部资源,将其形成的科技成果,尽快转移和扩散到企业。

(四)为提高技术转移服务的专业化水平与质量,鼓励建立经营专业化、功能投行化、收益股份化、信誉品牌化的技术转移机构。

(五)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为指导方针,在科技咨询、技术评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以及有关科技代理等方面积极开展工作,努力完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认定的条件

(一)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本市独立法人单位或法人内设机构,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认定为襄阳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明确,有符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的经营理念; 2、有可靠的技术转移项目来源,积累了一定数量的技术转移项目,并具有一定的成功进行技术转移的经验; 3、独立机构成立两年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一般不小于80平方米,具备开展技术转移工作的优势条件,有稳定的服务对象和专家咨询队伍; 4、独立法人机构人员在8人以上,法人内设机构人员在5人以上;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在50%以上;部门设置合理; 5、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服务程序规范(具有独特商业模式、特色经营项目和核心竞争力的机构将优先支持); 6、有较显著的服务业绩,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促成技术合同交易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促成不低于3项科技成果转化;(技术交易额以合同认定登记站登记的合同额为准); 7、在行业内有较高的认可度;连续两年以上无投诉、诉讼,或有投诉但无责任,有诉讼未败诉。

(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术转移机构不予支持: 1、服务业绩一般、工作创新力度不足; 2、连续两年没有一定数量的项目进行技术转移; 3、管理不善,连续两年经营收入下降,并出现亏损的; 4、在经营过程中因造假、帮助他人造假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受到查处的; 5、因从事的经营活动违法受到投诉或被诉讼,并被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处或败诉的。

三、认定办法与管理

(一)申报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提出申请,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所在辖区科技局,由其择优推荐给市科技局;在襄高校、科研院所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    

(二)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进行评审,依据评审意见认定“襄阳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并予公布。被认定为襄阳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三)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每年十二月底要提交上年度技术转移工作报告。市科技局每两年对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进行考核。受考核的机构须提供两年工作总结报告。对连续两年不能达到标准的机构,将取消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资格。 考核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主要指标为:技术交易合同数与交易额,为企业服务家数,培训人员数,转化应用科技成果项目数,组织管理科技项目能力,转移示范工作经费,经营状况,诚信度等。具体指标及其说明另发。

(四)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要优化人员和知识结构,强化服务基础和手段,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拓展服务领域,为区域自主创新和技术转移服务网络提供支撑。

(五)从事技术转移的机构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公平竞争、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业务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六)市科技局对认定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一次性给予一定的科技补助经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向技术交易各方提供服务和技术转移机构自身建设方面的业务性开支。

(七)对业绩突出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推荐为湖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市技术转移机构被认定为国家或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其他

(一)对在开展业务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襄阳市科学技术局

201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