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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公开日期:2017-11-03
标题:襄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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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襄科业〔2010〕5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襄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组建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建工程中心的宗旨是为了进一步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缩短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周期。同时,面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为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条    工程中心是主要依托于行业、领域中科技实力雄厚的重点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或高等院校,拥有市级一流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人才队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配套试验条件,同时具有自我良性循环发展机制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率先将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实现产业化,推动相关领域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二)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领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持续不断地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同时,积极开展国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成为企业的技术依托,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三)培训行业或领域需要的高质量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同时,结合国外智力引进工作,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方面全方位地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五条    工程中心组建完成后,争取经过3-5年的运行,使其中一部分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上升为省级、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六条    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可以是单一独立的科研机构(包括高校),也可以是多个科研单位(包括高校)组合起来的群体,但以其中一个为主要牵头单位。鼓励以具有较强研发能力的大中型企业为依托组建工程中心。 

第七条  拟申请组建的工程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优先发展的技术领域内具有雄厚的科研与开发实力,在国内有一定影响,承担并出色地完成过国家或湖北省及市级各项重点科技任务,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基础,并拥有可供转化的具有国内领先的技术成果。其中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组建的,须有3项以上国内领先水平的技术成果。 

(二)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并有6名以上高级职称人员组成的科研开发团队。 

(三)基本具备了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经组建充实完善后,应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的能力。其中依托企业组建的,须已建有研究开发中心。 

(四)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在组建过程中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其中依托企业组建的,须为高新技术企业,且为市内同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年销售收入不低于6000万元,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上年销售收入的5%,新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销售总额的20%。 

(五)与行业内企业联系紧密,具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已初步形成自我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拥有改革意识强、敢于创新、高效精干、科学化管理的核心团队,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第八条    工程中心的组建工作由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科技发展规划统筹规划,统一安排,按照“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组织立项,下达组建项目计划。 

(一)根据市科技局发布的工程中心组建的有关指导文件,按照规定格式填报《襄樊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建议书》,向市科技局申报。 

(二)有关组建中心的建议书由市科技局对口业务科室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查和筛选,提出初审意见。市科技局有关综合科室进行综合平衡,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提出初步立项建议,报市科技局分管局长审定,下达组建工程中心的立项批复。 

(三)依托单位根据批复意见,组织填报《襄樊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计划任务书》。《计划任务书》是工程中心组建实施并据以验收考核的主要文件,具有法定约束力。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工程中心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工作方式,其组建期限一般为2年。 

第十条    工程中心组建所需经费以依托单位自筹为主,市科技局安排部分引导资金。经济实力强的依托单位也可采取完全自筹资金建设。主管部门及依托单位应根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落实安排资金,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市科技拨款资金,主要用于购置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先进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新添置的有关仪器设备等,统一纳入国有固定资产渠道,依法管理。市科技拨款不得用于基本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的拨款,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挤占。经费实行独立核算,超支不补,每年由依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编报年度预决算,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同时接受审计与监督。 

第十三条    依托单位于每年十二月将工程中心建设进展情况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对工程中心组建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与组建计划要求不符,有权要求限期改进,直至撤销立项。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的指导下,重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主要通过其自身面向相关行业、企业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合同),实行有偿服务,并逐步实现科研、开发、产品、市场的良性循环。工程中心取得的经济收益,主要用于自身的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与依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工程中心在开展工程化研究开发业务方面相对独立。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原则上,可成立主要由依托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共同组成的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有关发展方向、规划计划;监督和审查财务预决算;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间的关系。根据需要,还可设立由国内同行业科技界、相关企业界权威知名人士,以及依托单位主要工程技术骨干组成的工程技术委员会。负责审议有关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年度工作计划、评价工程设计试验方案、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及市场信息等。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机制,工程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和接纳国内相关研究人员携带科研成果来实现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 

第十八条    提倡工程中心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可以邀请国外专家、研究人员到工程中心进行技术交流和从事研究开发,也可与国外有关单位联合开发。 

第四章    考核与验收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组建期间,市科技局按照工程中心实施计划,定期组织评估,评估不合格者停拨经费,问题严重者取消组建资格,并追回已拨经费。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完成组建任务后,将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根据《襄樊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计划任务书》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者,正式授予“襄樊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制做并悬挂统一牌匾。 

第二十一条    对于按照《襄樊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计划任务书》组建要求提前完成任务者,可按规定程序提前验收。对于逾期未完成组建任务者,应及时报告,申述理由,市科技局将视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作出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试行。现已批准的国家、省级工程中心,不再申请组建市级工程中心。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将根据工程中心组建计划实施及运行情况,适时对本管理办法作出必要的补充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市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