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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公开日期: | 2017-11-03 | |||
标题: | 襄阳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 ||||
文号: | 无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襄科业〔2016〕65号
关于印发《襄阳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高新区科技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众创空间建设,规范众创空间管理,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襄阳实际,市科技局组织制订了《襄阳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襄阳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襄阳市科技局
2016年12月20日
附件
襄阳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64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的意见》(襄政发〔2016〕20号),加快发展我市众创空间,做好众创空间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5〕29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众创空间是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趋势,有效满足网络时代大众创新创业需求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众创空间作为早期创业项目、团队、创客的重要服务载体,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搭建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服务平台,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其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对全市众创空间进行指导和服务,负责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工作。各县(市)区、高新区、开发区等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众创空间发展进行业务指导与组建工作,并向市科学技术局备案。
第四条 市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众创空间以服务创新创业为宗旨,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运营主体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以是依托上述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项目(或企业)孵化的入驻评估、毕业与退出机制等;成立并正常运营时间在6个月以上,已获县(市)区、高新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组建,运营状况良好,能够按要求组织报送众创空间的统计报表。
(二)主要负责人和服务团队应具备一定行业背景、较丰富的创新创业经历和相关行业资源,人员的知识结构、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能够满足大众创新创业服务需求。服务团队中拥有至少两名一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创业服务等相关业务经验的管理人员。
(三)具有300平方米以上免费或低成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
(四)具备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和办公条件。
1、基于网络的创客空间,应具备相应的网络基础设施和完善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如会议室、交流活动室等,满足线上线下创业活动需求,创客工位30个以上;专注于特定产业或技术领域的创客空间,还应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测试等公共技术平台;
2、创业咖啡类型的众创空间,其办公与项目路演等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80%。建有线上服务平台,整合利用外部创新创业资源,开展多元化的线下活动;
3、创新工场类型的众创空间,应能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元器件、基本耗材等研发资源,提供平均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的创新工位20个以上。其管理的实验室、仪器设备等研发资源免费向创客开放,高校创办的创新工场应免费向在校和毕业2年内的大学生开放。
(五)入驻在孵的活跃创客不少于50人或者活跃创业团队不少于10个(以对接协议和服务案例为准);入驻在孵时间不超过24个月;培育孵化创客或创业团队年新注册企业不少于10家。
(六)建立创业导师服务体系与社交化机制。建立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专兼职导师队伍,制定清晰的导师工作流程,完善导师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每年举办创客实践教育、项目投资路演、创业论坛、创业训练、创业赛事与宣传推介等各类创新创业活动10场以上(以服务案例和影像档案为准),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展示平台。
(七)建立与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校、科研院所及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全面对接协同发展机制。众创空间内创客、创业团队或创业企业每年毕业后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创业企业不少于5家(以众创空间毕业证明和孵化器对接入孵协议为准)。
(八)提供创业融资服务。设立不少于100万元的种子资金或建立战略合作协议的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和其他融资服务机构3家以上,每年为5个以上的创业企业(团队或创客)融资不少于50万元。推行创意项目研发的“众智、众筹、众包、众创、众享、众扶”的发展运营模式。
第五条众创空间内的创客、创业团队或创业企业毕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两条:
1、在襄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成立公司正常运行6个月以上;
2、获得自主知识产权;
3、获得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或被并购;
4、上年营业总收入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市级众创空间的申报和认定程序:
(一)申报主体填报《襄阳市众创空间认定申报书》,向所在县(市)区、高新区、开发区等科技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各县(市)区、高新区、开发区等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推荐文件和申报材料。
(二)市科学技术局常年受理、分批组织专家评审,并视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对拟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学技术局发文公布,有效期为两年。
第七条 申请认定市级众创空间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襄阳市众创空间认定申报书》。
(二)附件:
1、申报单位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机构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县(市)区、高新区、开发区等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组建文件;
3、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4、主要负责人创业经历和相关专业领域行业工作背景材料;
5、接受众创空间或孵化器专业培训人员的培训证书复印件;2名以上从事创业服务或创业投资等业务工作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6、拥有和使用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存款证明、设立、使用或借用孵化资金的文件等)和上年度资金使用说明;
7、在孵和毕业的创客、创业团队、创业企业名单和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入孵服务协议及入驻协议、毕业证明材料复印件;
8、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情况,包括专业技术平台主要设备清单(设备名称、用途、单价等)、整合利用社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需附签约协议复印件)等。
9、形成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创业服务体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举办创业服务活动的文件、图片、影像等证明材料及众创空间场地设施的实景图片展示等。
10、运营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能的相关管理文件复印件;
11、近两年成功孵化案例介绍(2-3个)。
第八条 各县(市)区、高新区、开发区等科技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所辖众创空间的日常指导和服务,加大扶持力度,加强协同推进。
第九条 建立众创空间绩效评价体系和退出机制。市科学技术局每两年进行一次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考核优秀的,给予奖励,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考核不合格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市级众创空间的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