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依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保生活稳岗位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23号)
申请对象: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未就业人员是指正常领取失业保险金在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的任何一个月期满,之后一直未再就业。
2.不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是指单位缴纳社保费在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的任何一个月职工失业停保,因缴费时间不足1年、或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等原因不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
失业补助金标准:
1.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满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确定(市区1080元/月);
2.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确定(市区675元/月)。
领取期限:失业补助金领取期限为6个月。
注意事项: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一次,且不能与失业保险金同时享受。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按相关规定享受价格临时补贴,不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停发失业保险金情形:
1.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的;
2.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死亡的;
3.应征服兵役的;
4.移居境外的;
5.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
6.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网上申领地址:
http://si.12333.gov.cn/2284653.j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