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统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新技术产业运行监测,根据当前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省科技厅、省统计局经研究,决定对《湖北省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暂行)》(鄂科技规计〔2009〕1号)进行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5月7日  湖北省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新技术产业运行监测,发展壮大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促进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高新技术产品的登记备案与管理。  第三条 省科技厅、省统计局负责归口管理全省高新技术产品的登记备案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根据《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湖北省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年)》,划定我省高新技术产业范围如下(高新技术产业范围的调整,由省科技厅、省统计局根据国家规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情况,予以确定和公布):  (一)电子信息;  (二)先进制造;  (三)新材料;  (四)生物与新医药;  (五)新能源及节能;  (六)资源与环境;  (七)航空航天;  (八)现代农业;  第五条 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标准和条件:  (一) 产品应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技术领域范围,产量达到一定规模,并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湖北省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年)》的范围;  (二)产品采用的技术先进、成熟、实用;  (三)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安全、环保等质量要求;  (四)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登记备案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湖北省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申请书》;  2、产品的技术水平佐证材料:产品的生产技术标准或产品鉴定证书、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新药证书、检测报告、用户意见等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  3、其他应当提供的有关文件。  第七条 根据本管理办法,各县(市)、区科技局负责本地区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的受理工作;各市(州)科技局、统计局负责初审工作。省科技厅、省统计局根据各地上报的初审意见,组织专家进行核查,对符合高新技术产品登记条件的企业产品进行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同一家企业的系列产品只作为一个产品进行登记,高新技术产品登记有效期一般为5年。  第九条 经登记备案的高新技术产品,符合湖北省高新技术产业统计有关规定的,可纳入湖北省高新技术产业统计范围。  第十条 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讲究办事效率,做好服务工作。对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者,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暂行)》(鄂科技规计〔2009〕1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湖北省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申请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