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湖北省企业研发测试费补贴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此《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相关单位学习,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湖北省科技厅2014年12月19日湖北省企业研发测试费补贴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积极使用湖北省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以下简称“仪器网”)入网科学仪器设备,提高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效率,促进企业科技创新,根据《湖北省科技厅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湖北”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鄂科技规〔2014〕1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湖北省企业研发测试费补贴工作原则上面向省内高新技术企业和孵化器在孵企业开展。第三条 湖北省内高新技术企业和孵化器在孵企业在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研发创新活动中,使用仪器网入网科学仪器设备(非本单位)开展检验检测的,可申请湖北省企业研发测试费补贴(以下简称“研发测试补贴”)。第四条 研发测试补贴经费及工作经费来源于省级财政中科技条件专项资金。省科技厅每年依据上一年度补贴额度的实际情况,编制当年度的经费预算。第五条 研发测试补贴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发生的研发测试费进行补贴。第六条 研发测试补贴工作按照企业申报、专业核查、拟定补贴方案、厅长办公会审定、公示公告、补贴发放、结果告知等程序开展。第七条 企业在使用仪器网中湖北省内资源开展的研发测试工作,原则上按照最后核定金额的30%进行补贴。第八条 省科技厅按照相关规定程序确定专业服务机构开展研发测试补贴的相关服务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是申报材料的受理和核查、提交核查报告、结果反馈等。第九条 企业按照如下流程申报研发测试补贴:(一)准备材料。企业根据省科技厅每年初发布的研发测试补贴工作通知要求,按时提交完整、规范、真实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湖北省企业研发测试补贴申报表、研发项目立项文件和项目预算文件、项目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过程中在外检测(非同一法人单位)开具的检测费用发票和其他可说明测试内容、用途等相关材料。申报材料超过规定期限提交的,不予受理。(二)签字盖章。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由本单位签字盖章,孵化器在孵企业的申报材料由本单位和孵化器管理部门签字盖章。(三)在线填报。申报企业登录仪器网,上传《湖北省企业研发测试补贴申报表》并提交。(四)材料报送。网上形式审核通过后,由专业服务机构通知企业报送申报材料的纸质版。第十条 企业在外检验检测费用有以下情况的,应予以核减:(一)产品强制性检验和质量检测、软件注册登记评测等不在研发测试范围内的;(二)不能说明检测内容的测试费用支出的;(三)各级财政资金发生的在外研发测试费;(四)研发测试费用支出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剔除进项税额。第十一条 专业服务机构受理企业的网上申报后,协助组织两家及以上的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专家团队开展核查工作。核查过程包括形式核查、内容核查和现场核查。形式核查主要查看企业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填写的内容是否详细无误、资料是否符合要求等。内容核查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审核原则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全面的核查。现场核查应根据内容核查的初步结果,组织专家组到核定金额数排名前5%的企业进行原始材料的实地核查。专家组一般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领域的专家共同组成,人数不超过5名。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收到专业服务机构的核查报告后,形成企业研发测试补贴建议方案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将企业研发测试补贴方案在厅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第十三条 按照公示结果,由省科技厅负责研发测试补贴费的发放工作。第十四条 专业服务机构根据省科技厅审定后的批文结果,将各单位审核情况(含认定金额、核减原因等)以书面形式反馈申报企业。第十五条 在开展研发测试补贴工作中,专业服务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委托规定履行职责,如存在玩忽职守、收受礼品、徇私舞弊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及今后三年的服务资格,并交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企业必须真实客观提交申请资料,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及今后三年的申报资格,并交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从2014年12月5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