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推进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和《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精神,枣阳市政府积极探索科技创新与枣阳经济发展深度融合新途径,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结合枣阳实际,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如下: 第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奖: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颁发的高新企业证书,依据襄阳市科技局、襄阳市财政局奖励文件,我市给予襄阳市奖励金额等额配套奖励。 第二条 发明专利奖:对获得发明专利的单位或个人,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每项奖励5万元。 第三条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奖:对企业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按省科技厅确认文件,每项奖励5万元。 第四条 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奖:对新登记备案的高新技术产品,按照省科技厅、省统计局文件,依据襄阳市科技局、襄阳市财政局奖励文件,每个产品奖励3万元。 第五条 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奖:对获得国家、省、襄阳市级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校企研发中心、科技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创维空间等创新平台,我市按照上级文件最高奖励金额,给予等额配套奖励(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