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关于全面提升区域创新能力 加快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襄政发〔2016〕21号)和《襄阳市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襄办发电〔2018〕33号) 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精准施策,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高我市科技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襄阳市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具体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资源是指人力资源、科技财力资源、科技物力资源、科技信息资源、组织资源(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主要包括:科研基础设施、科研仪器、科技成果(含科技文献、技术标准、知识产权等)、科学数据、实验材料、自然科技资源,以及科技人才、科技金融等资源。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开放共享是指将科技资源纳入襄阳市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汉江科联网)统一管理,主要面向全市科技型企事业单位和经审核通过的个人用户开放,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研发等创新创业活动。
汉江科联网主要构成: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创新知识服务平台(科技文献资源、主导产业定制化平台和众创空间)、科技管理系统(包括科研项目库、科技人才专家库、科技型企业库等)、国家省市共建共享平台等。
第五条 各级财政资金资助建设或者形成的科技资源,除涉密和特殊规定限制外,必须纳入汉江科联网开放共享。鼓励非财政资金建设形成的科技资源面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六条 汉江科联网的主要任务是:
(一)面向社会提供科研基础设施、科研仪器、自然科技资源、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共享服务,提供试验验证、开发设计、科技成果转化等技术服务。
(二)科学、高效的实现各类科技资源的管理并为提升科技创新决策水平提供支撑。
(三)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科技资源管理与技术支撑服务的人才队伍。
(四)开展技术交流、技能培训、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等活动。
(五)进一步探索或建立襄阳乃至汉江流域科技资源的共享和协作机制。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设立由科技、发改、教育、财政、国资、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襄阳市科技资源共享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主要职责为:统筹协调并指导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工作;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审定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标准以及绩效考评结果等。各单位的工作职责如下:
市科技局:牵头研究制定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实施评价考核、奖惩激励等相关工作。统筹协调全市各类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工作。负责汉江科联网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监督、管理相关经费支出。
市发改委:组织协调分管的各类创新创业平台(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双创示范基地)在汉江科联网上开放共享,提供科技资源有偿服务的价格法律、政策、信息服务。
市教育局:组织协调高校相关专家、人才、科技成果和科研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的开放共享,负责产教融合功能模块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
市财政局:筹集汉江科联网建设、运营、管理经费所需资金,协助市科技局组织实施相关经费绩效评价。
市国资委:组织协调国企相关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协调检验检测设备、知识产权、标准信息等科技资源的开放共享。
市行政审批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评审汉江科联网建设方案,监督平台建设并组织验收。保障汉江科联网运行的硬件设施、网络环境、存储空间等稳定和充足。
第八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技主管部门。
第九条 在襄阳市科技信息研究所(襄阳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下设“科技资源共享管理部”,专门负责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汉江科联网的建设、运维和宣传推广;组建线下服务载体,协调推进资源单位面向社会提供服务;具体承担绩效考评、联合评议,以及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开放共享情况统计分析与汇总;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完成管委会办公室委托的其他工作。科技资源共享管理部由管委会根据需要确定岗位和职责,采取“在编人员+聘用技术人员”构成。
第十条 根据需要适时组建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专家委员会,为制订政策措施、运营管理、绩效考评、联合评议等提供决策咨询。
第三章 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政府主导的公益性共享平台,集聚全市科技资源实现统一开放共享,构建线下服务载体,打造科经专员队伍,形成线上线下互动、覆盖全域的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体系,推动形成专业化、网络化的开放共享服务群体。
第十二条 线下服务载体包括服务基地、用户工作站。服务基地主要布局建立在科技资源丰富、开放共享服务能力强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发挥其规模效应和示范作用。用户工作站主要布局建立在县市区科技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特色产业科技园区、孵化器,为所在区、县用户提供个性化便捷服务,推动和促进科技资源与地方产业发展需求的高效对接。
科经专员是一支覆盖全市科技创新主体的科技服务人才队伍,依托汉江科联网,提高科技资源共享利用效率,打通政府服务企业科技创新的最后一公里。
第十三条 资源单位(如科研仪器供方)应当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开放共享职责,利用汉江科联网提供的功能模块建立在线服务平台,或者升级改造现有服务平台与汉江科联网无缝对接,及时把符合条件的科技资源纳入汉江科联网。凡是新增科技资源,原则上应当在30日内完成资源信息报送和开放共享。
资源单位应当制定配套管理制度,落实相关激励政策措施,充分调动共享服务人员积极性,为用户提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优质服务。
第十四条 汉江科联网建设和运行情况应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汉江科联网在运行中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报管委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汉江科联网的运营和管理经费从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所设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汉江科联网运行及日常管理费用,平台运营、数据更新和支付汉江科联网聘用人员费用等,以及第三方外包服务机构所提供服务的报酬。
第十六条 汉江科联网应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强化科学道德建设,尊重、保护知识产权,保守国家秘密。
第四章 开放共享服务
第十七条 汉江科联网具有基础性、集成性、开放性和公益性特征,向社会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公共技术服务、创新创业服务的科技基础设施。汉江科联网的建设旨在根据我市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中长期需求和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以科技资源集成开放和共建共享为目标,通过整合、集成、优化科技资源,完善相关基础条件建设,提升公共技术服务能力,为我市高技术研究、产业技术创新、科技创新创业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逐步形成跨部门、跨领域、多层次服务体系,实现科技资源信息共享、实时服务、资源与需求的精准匹配。
第十八条 根据科研基础设施、科研仪器、科学数据、科技成果等不同资源特点,实行分类开放共享。针对我市科技资源分布特点,拟采取“基础资源托底+分布式资源共建”的服务模式,即科技文献资源、知识产权数据、技术标准数据、创新创业数据、人才专家库等由政府财政保障建设和维护,科学仪器协作共用平台、科技型企业库等基础数据则由资源单位提供和更新。汉江科联网向社会发布各类资源的开放制度及实施情况,公布资源的分布、利用和开放共享情况等信息。
第十九条 探索设立引导资金或者建立成本补偿机制,培育法人化的专业服务机构,开展科技资源的市场化运营,弥补高校、科研院所等资源单位在市场化配置方面的不足,切实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鼓励资源单位探索建立管理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代理制”模式,授权、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实行市场化运作。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行业协会、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型研发机构等探索建立“融资租赁”模式,自筹或融资聚集科技资源,通过共享平台面向用户提供有偿增值服务。
第二十条 为政府决策、公共安全、国防建设、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公益性科学研究等提供基本资源服务的,资源单位或者服务机构(线下服务载体和专业服务机构等)应当无偿提供。
因经营性活动需要,资源单位或服务机构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的,当事人双方应签订有偿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按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确定。
第二十一条 用户利用汉江科联网数据资源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所完成的著作、论文发表时,应当明确标注利用汉江科联网的科技资源情况。资源单位应当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商业秘密,加强网络防护和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享受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免税政策的科学仪器设备,在符合监管条件的前提下,纳入共享平台统一管理并对外开放共享。
第五章 激励与约束
第二十三条 根据我市产业政策和实际情况,同时为促进共享平台健康有序的发展,科技资源共享管理委员会(协同资源共享专家委员会)将适时出台各项信息共享激励政策和规范,如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创新券实施办法、科学仪器共享补贴实施细则、科技企业信息共享奖励标准等。现有服务平台已制定独立管理办法及相关激励政策,参照本办法修订执行。
对于线下服务载体和科经专员制定绩效考评办法,对服务基地、用户工作站、第三方代理机构和科经专员进行绩效考评,考评优秀和合格的分别给予奖励和补贴。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并引入第三方评估和审核机制,主要根据科技资源开放情况、共享服务收入及用户满意度等对资源单位或者服务机构实施评价考核,择优给予奖励性后补助。
第二十五条 资源单位或者服务机构依托汉江科联网开展科技服务所得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重点用于共享服务人员(包括辅助管理人员)的激励支出。
第二十六条 鼓励优先使用已开放共享的科研设施设备,提高利用效率。对使用财政资金新购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实施查重和联合评议制度。市财政、科技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将联合评议结论作为安排新购科研设施与仪器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对于应纳入而未纳入开放共享的资源单位,不按规定如实上报数据、开放效果与服务质量差、使用效率与用户满意度低的资源单位或者服务机构,予以网上通报、限期整改或取消相应资格,并且纳入科技计划信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资源单位、服务机构和用户予以通报。涉嫌违纪违法,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纪律和法律责任并追缴补助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