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人民法院、各有关企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全省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鄂办发〔2020〕21号)《关于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鄂发〔2022〕8号)文件精神,强化司法保护、行政保护、社会协同保护“三位一体”的立体保护格局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经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共同制定了《襄阳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2



襄阳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市,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全省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鄂办发〔2020〕21号)《关于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鄂发〔2022〕8号)《关于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鄂发〔2022〕8号)文件精神,强化司法保护、行政保护、社会协同保护“三位一体”的立体保护格局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建设统筹布局、宏观管理与指导督导等工作。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工作站的日常工作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司法保护的指导工作,工作站内设立法官联系点。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参与法官联系点的建设工作。

第四条  工作站由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实际,在知识产权需求集中度高、知识产权工作积极性高、有一定基础的重点园区(孵化器)、重点市场、重点企业等传统或创新载体间设立,面向所在区域的企业和社会公众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与综合服务。

五条  工作站的建设坚持“市区联动、分级架构、差异发展、协同推进”原则,采取推荐申报、评审认定、两级培育、动态管理的方式设立及运行。

第六条  工作站的名称、标识和形象设计由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设定。工作站的名称一般为“襄阳市知识产权保护XX工作站”。工作站的标识一般由“襄阳市知识产权保护XX工作站”文字加 “国家知识产权局机构标志”图案组成。

法官联系点标识一般由“襄阳法院法官联系点”文字组成。站内公示驻站法官姓名、职务、办公电话等基本信息及工作职责范围。

第二章 申办条件与工作职责

第七条  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具备以下工作条件:

(一) 工作站所在辖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保证通过政策支持、资金引导、人员培训等手段,支持工作站开展工作,设联络员1名负责工作站指导协调工作;

(二)工作站所在重点园区(孵化器)、重点市场、重点企业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加强对工作站的资金投入,配备1-2名专职工作人员,保证工作站的相关工作有序运行;

(三)工作站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与管理能力,熟悉知识产权类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知识产权咨询和信息服务工作;工作人员热爱知识 产权事业,态度认真,责任心强。

(四)工作站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面积一般不小于15平方米。配备上网计算机及机位一般不少于2台(套);根据需要配备网络、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

(五)工作站有统一标识和形象设计。安装统一的宣传标识、形象墙、资源数据库展示牌和指示路牌等。

(六)工作站应建有明确的知识产权需求企业服务群;能够建立起长期服务关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助力知识产权创新企业成长。

第八条  工作站基本职责:

(一)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在人员培训、宣传、信息交流等软环境建设中的独特作用,通过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广泛提高所在区域、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维权技能,推动区域、行业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发展和业务合作交流。

(二)知识产权工作业务指导。为工作站所在区域、行业服务对象提供知识产权检索信息服务、知识产权法律咨询、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等业务指导,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 ;常态化搜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和困难,视情况报区、市局集中统一研究对策,优化政策措施。

(三)协助辖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与服务工作。工作站依托业界实务专家组织进行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依托专业服务机构为所在区域、行业服务对象或成员企业提供及时、专业、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协助提升辖区发明专利数量与质量提升,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保险、专利标准化、专利技术项目校企合作等转移转化工作。

(四)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与保障。人民法院提供立案咨询、诉讼指引、材料收转等便利诉讼服务;积极参与辖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拓展审判职能,开展知识产权法律“进企业、进商会、进市场”活动,积极回应工作站企业对知识产权管理、保护、维权、风险防控等方面的司法需求。

(五)由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派的其他知识产权工作。

第三章  认定与管理

第九条  工作站设立由园区(孵化器)、市场、企业申请,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荐,对符合条件的由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认定。

第十条  工作站认定工作流程为:

(一)园区(孵化器)、市场、企业向所在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包括:

1.《襄阳市基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申请表》;

2.申请报告:申请主体基本情况、申请设立工作站的基本条件(组织机构、资金、人员、办公场地、办公环境和制度建设等;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等。

(二)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荐。

(三)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认定、公示后正式行文公布。

第十一条  对工作站工作运行实行动态管理。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工作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通过组织工作站年度工作总结等形式开展工作交流。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根据《关于加强专利工作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意见》,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经费支持。对年度绩效考评合格以上的工作站给予工作站所在园区、市场、企业奖励,奖励经费应专款专用,绩效考评结果在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通报。

第十三条 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各工作站实际情况,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考评。对绩效考评“优秀”的,按照《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意见》,给予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每年10万元的建设运营经费。绩效考评结果在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公告。

第十四条 根据《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意见》,中心城区的工作站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中心城区以外的工作站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各县(市区)、襄州区财政按20%和80%承担。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律、政策许可范围内,对其辖区内的工作站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